中央警察大學

測試2:IUU漁業防制與港口國管制之發展軌跡

江世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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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目資料

摘要

自1982 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明確規定公海漁業資源管 理養護方面國際合作的一般性條約義務以來,相關公海漁業之 硬法與軟法均持續強調國際合作之必要性外,也關注公海非法 漁業活動(特別是所謂IUU 漁業活動)的海上管制與取締,並 在政策面與立法面建構相關管理與取締措施。在此類管制與取 締之國際合作機制當中,已經廣泛納入船旗國、沿岸國、市場 國、港口國以及區域性漁業管理組織等的合作主體,甚或觸及 對於非締約國的規範。 綜觀戰後國際漁業管理法制長期以來仍以船旗國管轄為主,隨後逐漸在後期的國際漁業管理相關法律文件中,強化沿 岸國的管轄與管理等權限。此外過去近20 年來的國際漁業管理 機制方面,亦開始從漁業轉運或漁貨貿易管制等層面,強化港 口國的監督與管理權限,期待藉此消弭海上非法漁捕等致使海 洋資源枯竭的人類活動。 港口國措施被視為是國際打擊IUU 漁業的最後一塊拼圖, 2001 年FAO 的IPOA-IUU 與2005 年FAO 的Model Scheme 即是 國際社會對此共識的具體回應作為。2009 年FAO 通過《預防、 嚇阻及消除非法、未報告及不受規範捕魚之港口國措施協定 (Agreement on Port State Measures to Prevent, Deter and Eliminate Illegal, Unreported and Unregulated Fishing, PSMA)》並於2016 年6 月生效,象徵國際社會在歷經超過三十年以上的努力,正是 將IUU 漁業的打擊措施完整落實於IUU 漁業從漁船捕撈到上岸 貿易的所有過程。 本文主旨在於探討港口國在今日國際漁業管理機制中所扮 演功能角色的變遷即與此相關之問題。在論述邏輯上,以相關 國際法規為研究材料,檢視自《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簽署以來 相關國際漁業規範的軟法與硬法當中,有關港口國之責任賦予 與義務履行的相關規定,探討港口國在國際漁業管理機制中的 角色定位,最後以PSMA 中有關港口國權限賦予的規定,析論 港口國措施在PSMA 規範上所具有的特殊性。

期別

第六期, N.06

年代

2017/12

語言

中文

學校

中央警察大學